
为了加强永泰城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已列入2019年的人大立法计划,市政府已发文成立《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起草小组经多方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已多次修改完善法规草案。按照《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和《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工作流程,向各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和社会征求意见,请踊跃参与,建言献策,为推动我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贡献力量。
征求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11月10日
联系邮箱:767020973@qq.com
联系电话:0943-8238951
白银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19年10月29日

《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表
单位名称(姓名) | 填表时间 | 2019.10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对《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的意见 | |||
盖章(签字): 2019年10月 日 |

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永泰城址的保护和管理,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居住、游览、生产经营和从事保护、工程建设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永泰城址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永泰城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永泰城址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捐助、投资、公益性基金等资金。
永泰城址文物保护维修资金和历史文化名村建设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经费用于永泰城址(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白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永泰城址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景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甘肃省景泰县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全面负责永泰城址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其他各类规划,对涉及永泰城址保护范围的内容,应当与《甘肃省景泰县永泰城址文物保护规划》相一致。
景泰县文物保护管理所负责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永泰历史文化名村内的文物保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在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永泰历史文化名村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泰城址的义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白银市人民政府、景泰县人民政府对在永泰城址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管理
第七条永泰城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核心地带)、建设控制地带区。
保护范围是指永泰城、永泰小学、岳家祖坟、永泰城烽火台、水磨沟烽火台、官草沟烽火台、龙沙岘烽火台、头座墩烽火台、二座墩烽火台、双墩烽火台。
建设控制地带区分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和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一类建设控制地带为永泰村及老虎城片保护范围以北至双墩烽火台一线;二类建设控制地带为保护范围外扩以连接各构成要素视线通畅的范围(即北:官草沟烽火台、岳家祖坟、双墩一号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300米,龙沙岘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700米;西:官草沟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200米,小沙沟东岸;南:官草沟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1000米包含西乱沙河支流的源头,岳家祖坟保护范围外扩200米、永泰城及几个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300米顺应山谷与龙沙岘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200米相连;东:永泰城北面的公路以东300米与永泰城东北角保护范围外扩600米、校场东面保护范围外扩700米及龙沙岘烽火台保护范围外扩800米相连)。
第八条永泰城址保护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永泰城内古旧民居的建筑高度、立体形式、院落布局、建筑造型和老城风貌;
(二)城墙、护城河、用汲海(涝池)、岳家祖坟、永泰城烽火台、水磨沟烽火台、官草沟烽火台、龙沙岘烽火台、头座墩烽火台、二座墩烽火台、双墩烽火台等永泰城文物构成要素和文物保护单位;
(三)永泰城址内永泰小学、五眼井、古树名木、石碑石刻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旧民居;
(四)传统文艺、传统手工艺、传统特色产业、传统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古城区内居民生活起居、社区服务的配套设施。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采取下列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特色生态古城。健全永泰城址地下管网,建设通信、供水、供电、供热和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环境绿化,改善居住环境,恢复古城风貌。
第十条永泰城址内,历史建筑和古旧民居的修缮应该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保持原有高度、体量、外观及色彩,采用地方传统工艺、做法和材料;违法、超限的建筑构件物应当整治或拆除。历史建筑和古旧民居的修缮,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永泰城址内原址曾有传统建筑,经论证可以复原,原则为不影响城内居民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永泰城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
(二)改变传统院落、古旧民居结构;
(三)未经审批拓宽、截弯、取直街巷、道路;
(四)在沿街墙体上开门、开窗;
(五)城内墙体街道乱涂,刻划标语、文字,张贴广告;
(六)搭建彩钢房,在建筑屋顶上堆放杂物、使用反光材料等。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消防安全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制。
消防安全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有关部门、寺滩镇人民政府、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个人防火安全责任;
(二)永泰城址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三)消防设施、器材配置;
(四)消防安全检查、应急管理等措施;
(五)消防队伍管理、培训、建设;
(六)消防、安防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等。
第十四条永泰城址内禁止下列具有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一)大规模燃放烟花爆竹;
(二)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使用超过电路设计负荷、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和老化老旧输电线路;
(四)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县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永泰城址交通管理方案,完善公共交通服务设施,为居民、游客、经营户、管理单位等提供交通便民服务。
第十六条永泰城址内禁止开采地下水和开挖水道,现有供水和排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七条永泰城址内宾馆、民宿、农家乐、食堂等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排污管道和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八条永泰城址内经营活动不得使用超过国家噪音排放标准的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爆破、挖掘等建设项目应当逐级上报文物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泰城址保护管理制度、安消防制度、值班制度,建立历史建筑、古旧民居、墙体保护维修档案和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解决永泰城址传承利用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历史文化保护发展项目库,统筹开发古城历史文化资源,应当组织开展古城历史文化发掘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古城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古城布局、项目控制和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光照明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鼓励当地居民在永泰城址内居住,共同参与古城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展示地方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展现地方特色民俗文化。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利用传统村落、传统民居,传承历史文化,发展地方特色旅游,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展有利于永泰城址保护和利用的文化创意产业和农产品,开发具有古城特色的艺术品、纪念品和其他产品。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泰城址保护联合工作制度,定期研究古城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保护责任制度;建立保护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永泰城址保护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永泰城址建筑高度、外墙、屋顶、庭院等空间的风貌管理,并要求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及时消除建(构)筑物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影响古城风貌的建(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范杂物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水排放、家畜饲养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民宿宾馆、农家乐、餐饮饭店、商业店铺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古城区内设立景区、景点的,应当征得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条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景区旅游安全、消防安全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提升永泰城址文化旅游形象。
第三十一条县文化文物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永泰城址影视拍摄管理细则,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影视拍摄活动均应0002履行报批手续,拍摄期间永泰城址文物保护管理所需派人监督管理,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搭建的临时拍摄道具不应对文物安全造成破坏,拍摄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不得影响文物风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措施的,自然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四条规定,在永泰城址墙体街道乱涂,刻划标语、文字,张贴广告,搭建彩钢房,乱堆垃圾、使用反光材料、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危害行为的,由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交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处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非生活所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景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在永泰城址影视拍摄对文物本体造成影响的,由永泰城址保护管理所提交县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逐级上报,并启动相关工作程序,由公安部门处理;违反本管理办法其他禁止事项的,由景泰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提交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罚。
第三十五条具有永泰城址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尽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