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县传统村落安全保护巡查导则(试行)

1、巡查总则

1.1、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和《〈福州古厝〉序》精神,不断推动我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落细落实,确保保护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巡查导则。

2、巡查对象

2.1、各乡镇辖区内所有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3、巡查人员

3.1、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村两委为本村第一保护巡查责任人。

3.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中心成立“永泰县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安全保护巡查指导服务组”(以下简称“县巡查指导服务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中心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县财政局相关科室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组员由县资局国土局(空间规划科)、县文旅局(文物保护中心)、县财政局(经建科)、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中心等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3.3、涉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乡镇成立“XX乡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安全保护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乡镇巡查领导小组”),由各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巡查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各包村领导担任副组长。乡镇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各乡镇村镇站(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村镇站(中心)工作人员担任办公室成员。乡镇巡查员由本乡镇各个包村工作队队长担任,村巡查专员由各村主干担任。各乡镇均以村为单位落实巡查职责。

3.4、由各乡镇指定一名综合素质高、身体条件好的村两委成员担任本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巡查保护专员。巡查保护专员名单由各乡镇向县巡查指导服务组报备,若遇到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更新上报。

4、巡查责任

4.1、乡镇巡查责任

4.1.1、各乡镇巡查领导小组每月15日前要组织开展一次辖区内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实地巡查工作,合理安排巡查人员和巡查路线。其中,巡查保护专员每周要对本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一次实地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1.2、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巡查情况,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巡查领导小组(或各乡镇)研究处置,对上级部门检查反馈情况及时组织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给上级部门。

4.2、县巡查指导服务组巡查责任

4.2.1、每年至少一次实地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督促各乡镇巡查领导小组、乡镇村巡查员和巡查保护专员落实职责;帮助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困难;发挥推广促进各级文保单位、文物点、历史建筑活化利用等职责。

4.2.2、每季度至少一次对乡镇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巡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各乡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提出建议;发现存在不及时组织编制保护规划、违反保护规划开发建设、破坏传统格局以及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满足安全管理保护要求、保护管理巡查工作内页不齐全、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的,由县巡查指导服务组提出整改意见。

5、巡查内容

5.1、外业巡查。

5.1.1、禁止开展

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下列活动: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3)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5.1.2、及时上报

(1)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2)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3)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5.1.3、及时核对

(1)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2)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3)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5.1.4、各级不可移动文物

各乡镇巡查领导小组参照《永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泰县文物保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樟政办〔2021〕13号),指导文物保护员做好传统村落内的文物巡查工作。

5.1.5、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5.1.5.1、建筑本体。先查看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整体情况,再查看地基基础、柱、梁、板、屋面、楼梯、门窗、墙面等构件或构筑物的完好情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古厝保护责任牌的挂牌情况。

5.1.5.2、周边整治。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内杂草、垃圾清除,屋内卫生清理情况;物资堆放情况,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环境是否卫生整洁有序,通道顺畅;

5.1.5.3、维护管理。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维护情况进行跟踪,对可能影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安全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观测记录,必要时应上报乡镇组织保护,严禁在保护线范围内违法建设。

5.1.5.4、防火措施。设置标识标牌,严禁明火入内;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古厝消防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和<福州市古厝活化利用消防审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古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建筑)每层配置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个,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估算配备费用由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资金列支,由县住建局统一委托采购。

灭火器应放置在主要通道处,以方便使用为准,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有条件的应设置消防栓装置,并保证水源充足;电路检查,电线要有绝缘防火套管,所有电线不外露,配电箱要设有漏电断路器。

5.1.5.5、防水措施。天井排水口疏通情况;低洼地带周围开挖排水沟;屋面漏水点查找,进行补椽加瓦。

5.1.5.6、防盗措施。对于无人居住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要巡查门窗是否紧闭,锁具是否配备,有无外力破坏现象。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产权属于国有或集体的,要安装电子监控,统一纳入数字平台建设招投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产权属于个人的,由巡查保护专员做好巡查并记录工作情况。

5.1.5.7、防虫治理。木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虫害情况和开展虫害防治工作情况。

5.1.5.8、防意外事故。对损毁严重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产权所有人按照《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设计技术导则》及《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改造施工技术导则》有关要求负责设计及修缮。

产权属于国有的或已由国有企业代管的,由属地乡镇或代管国企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修缮方案,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修缮施工。

产权属于私人的,各属地乡镇负责及时督促产权人对损毁严重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进行修缮。经过沟通协调,若产权人仍没有维修意愿的,由各属地乡镇采取简易的支撑、加固等维护措施,确保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不倒不塌不漏”。

5.2、内业检查

5.2.1、乡镇、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巡查记录(包括乡镇、村和巡查保护专员巡查影像资料、整改反馈情况、防护资金投入佐证材料、巡查保护专员补助发放情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周边环境整治前中后对比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前中后对比照、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巡查修缮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

5.2.2、各乡镇每年12月15日前编写本年度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监测报告,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送县巡查指导服务组。

5.2.3、发现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失窃现象的报警记录等。

6、巡查保障

6.1、各乡镇根据村实际情况指定一名巡查保护专员,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情况进行月动态监测,拍照留底,并将监测情况报乡镇和村。

6.2、各乡镇每年年底要上报明年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巡查资金,每个村每位巡查专员每个月300元补贴,由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资金列支。

7、责任追究。

7.1、县巡查指导服务组要按照本导则要求严格落实守护及巡查指导服务,落实不到位的,由县效能办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7.2、各乡镇巡查领导小组要落实好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巡查保护工作,加强对巡查保护专员的监督和管理。落实不到位的,由县效能办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若涉及失职失责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7.3、巡查保护专员在巡查保护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巡查保护职责,造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本体或构件损坏、丢失、倒塌等情形的,由纪检检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其他。

8.1、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若与上级政府后续出台文件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